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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金融服务“三农”的几点建议

来源:九三学社甘肃省委员会 作者:张鸣实 发布日期:2014-08-06 15:4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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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正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同时又在大力推进粮食安全战略和实施扶贫攻坚行动,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作用越来越凸现。然而,现阶段金融行业主要服务都集中在省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基本公共金融服务覆盖率低,难以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金融缺乏症”“金融饥渴”已成为严重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确保对乡镇的全覆盖。一是明确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县以下设立具有信贷功能的营业机构,加快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专业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在县域设立村镇银行,鼓励支持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健全农村保险服务网络,推动商业保险农村服务网点建设。各级政府对涉农金融机构的工商登记、税收优惠、机构选址、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二是构建多层次的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引导各类经济实体、社会资金参与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省级信用再担保机构,完善三级农村融资担保体系。三是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下放设立审批权,调整准入门槛,放宽容忍度,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乡镇的全覆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打通资金回流通道,加大涉农资金投放。一是加大政策性金融对“三农”的资金支持。发展以粮油收储、加工、流通为重点的全产业链信贷业务,支持新农村建设和水利建设为重点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业务,加大对农业科技的贷款支持力度。二是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划分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职责,下放农村分支机构的贷款管理权限,创新管理和考核机制,破除唯利润导向,明确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发放“三农”贷款。三是推动邮政储蓄银行增强信贷能力。理顺邮政储蓄银行内部管理机制,促进吸储为主向吸储和放贷并重转变,提高存贷比,增加信贷投放“三农”力度,通过资金拆借等方式将更多资金用于“三农”信贷投放。
    三、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一是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多种形式的抵(质)押贷款,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抵押贷款。开展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业务。二是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不断完善各级政府对“三农”保险的补助机制,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引导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大病保险、农民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三是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能力。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三农”的融资服务。用财政补贴和投资入股方式,发展担保公司为“三农”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增强放贷能力服务“三农”。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服务三农的合力。一是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农业种植业养殖业贷款、大宗农产品保险。实行涉农贷款增量补贴政策和乡镇新设立金融机构的奖励,探索建立农村信贷损失分担和补偿机制和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增加保费补贴范围,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用好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灵活调剂支农再贷款限额,重点支持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县域金融机构,引导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向“三农”倾斜。二是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构建县、乡镇、村、农户、涉农金融机构“五位一体”的农村信用体系,坚决制止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提高涉农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加强各类涉农金融机构监管,切实履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责任,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三是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产权评估机构,开展农村各类产权的评估,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加快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降低各类收费标准,为农村金融创新业务创造条件。
    五、明确目标任务,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是要基本实现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初步建成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得到有效缓解。二是要基本建立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财政政策和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重点支持涉农贷款比例较高金融机构,引导信贷资源精准流向“三农”。三是要基本建立主体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创新担保方式,落实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使金融源头之水活起来。四是要基本建立农村金融信用评价体系,能及时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环境。司法维权保障加强,有效打击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依法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