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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羁押时应依法向嫌疑人告知涉嫌罪名

来源:九三学社甘肃省委员会 作者:林磊 发布日期:2014-03-14 15:5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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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执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注意到,侦查卷中由嫌疑人签收的拘留证文本中没有标明涉嫌罪名,由此导致嫌疑人认识上的偏差,致其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名捺印。
    为慎重起见,经多方了解,这种情况在全国多省均一致,侦查机关出具的此类拘留证文本系“警综平台”统一格式的文本,该格式文本中确无涉嫌罪名的告知或标注内容。据此,执业律师认为该问题仅与各具体办案机关交涉难以解决,需由公安部从更高层面统一协调予以纠正。
    我注意到:
    一、既然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拘留通知书上可以明确标明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理所当然同样可以向其本人明确告知所涉嫌的罪名;
    二、既然由嫌疑人本人签收的逮捕证上可以明确标注嫌疑人涉嫌的罪名,那么在对其予以拘留羁押时也不必模糊,宜同样将此视为公安机关理当履行的法定告知义务;
    三、公安部曾经在拘留证存根格式上明确要求注明所涉嫌的罪名,当前理应更加规范相关告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执业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羁押、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时候,有权知晓自己所涉嫌的罪名,这是知情权的基本体现。
    实践中,虽然模糊罪名的做法在有些情形下可能会有利于扩大侦查效果,但显然与法治精神不符,有违嫌疑人知情权应予以依法保障的基本原则,不利于彰显执法机关严谨执法的法治精神。而且,伴随着侦查能力的不断提高和进步,这种做法显然已经不必要了。
    为了在刑事诉讼侦办流程中能够科学体现侦办人员对被羁押的嫌疑人已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责任,避免嫌疑人以不知情为由抗拒刑事侦办,我建议;
    公安部在“警综平台”出具的拘留证格式文本中,应当统一补充标注嫌疑人涉嫌罪名一项,具体内容同于逮捕证,保障被羁押人员基本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当中的侦查羁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