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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九三学社2004年提案6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7-12-20 00:0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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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弱势群体问题  加快小康社会建设

 

九三学社甘肃省委员会

 

20041220

 

 

目前,已经有俄罗斯、东盟十国、吉尔吉斯、多哥、新西兰、南非、亚美尼亚等多个国宣布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在我国已经基本确立,市场不仅对资源进行了重新配置和整合,同时也生成了社会多元化结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问题日益突出,部分人群不适应变化而被甩到边缘地带,在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进程中被弱势化,形成了弱势群体。这种状况普遍地存在于行业之间、部门之间、行业部门内部个体之间、劳动关系者之间、社会关系者之间等许多利益相关和矛盾相关的两个对立方面。

弱势群体在利益分配和社会地位上,均处于无力应对状态。弱势群体在国家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代表,缺少国际上通行的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形成了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依附型关系,不管愿意不愿意承认,弱势群体的许多机会,是由强势群体提供的。因此,在利益主体已经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的问题,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

一、弱势群体的突出现状

一是农业、农村、农民成为贫困、落后的代名词,也成为我国最庞大的弱势群体。“三农”问题虽然已经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但是相关法规和优惠政策仍难以落到实处。农村社会公平度随着社会资源配置向上集中而呈下降趋势,各方面的差距重新大幅度拉开,富者更富、贫者俞贫。特别是农村一些强势群体形成的乡土势力,往往截留中央政策中有得于自己的方面,将不利的方面转嫁给普通农民。个别地方乡霸、村霸横行,乡民、村民敢怒不敢言,弱势群体利益和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村乱摊派、乱收费、搭车收费等屡禁不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就医难等问题继续曼延。

二是垄断性行业单方面制定各种规定、协议、合同,没有充分考虑广大群众的实际情况,完全强加于消费者,消费者要么无条件服从,要么放弃消费权利。消费者常常得不到应有的权益,甚至投诉无门。一些具有社会公益性行业,政府部门在制度相关政策时,例如水费、电费、取暖费等政策,缺少了对弱势群体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缺乏灵活的收费机制,往往是统一定价,直接导致弱势群体生活水平的下降。

    三是一些中小企业、个体企业,包括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严重侵犯雇员利益和基本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由于我国劳动力相对富裕,劳动力水平总体不高,许多人受主客观因素制约,不得不从事一些工资待遇很低的工作,其合法权益很难能够得到保障。有些企业不给员工购买劳动保险和养老保险,甚至强迫员工超时工作、超负荷工作,剥夺员工的基本权益。还有,企业与员工不愿签署劳动合同、不退还员工交纳的压金集资、拖欠工资等现象成了顽症。

四是在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断完善的同时,缺少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具体条款。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事实上还难以做到。在大中型企业中,一般雇员与企业法人,经济实力十分悬殊,法律知识十分悬殊,社会关系十分悬殊,一旦发生法律纠纷,雇员很难有足够的实力与企业法人打官司,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荡然无存。正所谓穷人打不起官司,打不赢官司,打赢了也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甚至在法规政策制定上,本身就不利于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权益。

以上这些问题仅仅反映了弱势群体问题的一个侧面,弱势群体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可回避,而且日益突出的问题,因此,解决弱势群体问题营造和谐社会已刻不容缓。

二、高度重视弱势群体利益,事关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

“弱势”这个相对概念下的群体,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行各业。对弱势群体不公平的待遇,甚至他们的利益长期被侵害,使大批群众集体上访,堵塞交通抗争,围困政府办公场所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安定,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长期如此下去,势必成为引起社会不稳定,影响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潜在因素。正确处理和解决好弱势群体利益问题,是关系到我们党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具体行动。因此,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使弱势群体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弱势群体利益纳入立法议程

保护弱势群众利益,首先要从立法入手,使他们的基本权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调研、起草、审查和修改过程中,应当把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作为必不可少的内容,强制性纳入立法条款。尤其是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完善,今后立法工作以修订和补充完善为主的过程中,要把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作为修订和补充完善的重要任务和内容,做好做实。同时,政府法制部门和各级人大,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审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弱势群体利益条款的审阅,对于没有明确的关于弱势群体利益条款的法律、法规、规章,应不得出台发布。

    四、通过司法手段,提高弱势群体的诉讼平等地位

在国家司法程序中,应当制定明确的关于弱势群体诉讼司法程序,通过利用弱势群体诉讼司法程序,保障弱势群体在司法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和应有的权力。诉讼当事人双方,如果出现诉讼能力失衡十分突出、诉讼能力过于低下的一方,应当把他们确定为弱势群体,启动弱势群体诉讼司法程序,减免诉讼费、提供律师服务、帮助举证等,保护他们在司法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利。

法院要逐步实行陪审团制度,保障司法公证,防止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加强司法部门强制执行力度,对于已经明确了强制执行期限的,若不能按期执行,应当追究执行部门的责任。

    五、把弱势群体利益,纳入行业政策、宏观规划和长远计划

    我国一些省市已经出台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相关法规政策,《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于121起正式在全省开始实施,标志着政府部门已经开始把弱势群体纳入行业政策、宏观规划计划中。今后,我国应当在制定行业政策、宏观规划、区划规划和专业规划时,都要把弱势群体利益,作为必须考虑的内容,进行广泛地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规定。比如,城市居民用水用电实行分段收费制,即人均每月用水用电低于最低限额的,免收水费电费;高于最低限额以上,开始计收水费电费,或加价收费。这样保障了特困居民维持正常生存所必须的用水用电的基本权益。

    制定行业政策,特别是制定垄断性行业政策,一定要把弱势群体的利益当作重要内容,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争取达到基本平等互利。尤其要明确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消费者的追诉方式,对于达不到规定和要求的,如何赔偿、如何追究责任。目前,许多城市已经规定了居民取暖最低温度标准达不到规定标准,有权不交费。

六、加强政府信访工作,使弱势群体利益落到实处

我国各级政府信访部门,给广大群众反映切身利益问题、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做了大量工作,成为帮助弱势群体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政府信访人员过少,外调办案等经费严重不足,群众反映的许多问题,仍得不到及时的调查落实和解决。另一方面,有些单位和部门对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意见,采取各种办法推卸拖延,甚至根本不予理采。因此,要加强政府信访工作,加大督办力度,把政府信访工作作为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使弱势群体利益落到实处。同时,把信访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使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真正围绕着广大群众的利益转,体现执政为民的宗旨。

七、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化和农村居民地位的相对弱势化,突现了农村对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因此,要真正保护农村居民中的弱势人口并促使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免于沦为弱势群体,一方面要完善村民自治和保护耕地等基本制度;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我们的原则建设包括:以乡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并促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为基础,以互相合作为原则构建新型的乡村医疗保障体系,以农村计划生育户夫妇为突破口构建乡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为基础逐步发展乡村福利事业。在对待乡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应当摒弃“包袱论”等偏见,对现阶段农村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和商业保险在乡村还无法发挥很大作用应有十分清醒的认识,政府同样应当担负起建设乡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适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