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建议

您现在的位置是: 主页 > 参政议政 > 提案建议 >

关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提案

来源:九三学社甘肃省委员会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2-22 10:13 点击量:
【字体: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在全省推进“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多和壮大,改变了以往粗放型种养模式,在促进传统农业向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的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提高农业专业化、集约化水平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从实际来看,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民合作社发展很不平衡,有的甚至于名不副实,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有经济实力不足,管理者、参与者素质不高、运营方式不科学等多方面因素,其中,贷款难、融资难是目前制约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中最主要因素。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一)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状况影响。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不科学、财务不规范、抵押物不充足,难以获得金融部门的信任。
(二)受金融部门经营体制制约。目前在我省,县(区)级涉农金融部门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行、邮储银行等,各行按本部门利益要求,加大对不良贷款的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力度,导致相关涉农金融部门存在稳健经营思想,缺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的积极性。
(三)担保等体系建设发展滞后。缺少政府出资建立的融资担保公司,政策性保险发展不充分,风险不能合理分担和转移,导致金融部门顾虑重重而不敢轻易涉足。
  二、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建议
(一)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是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通过流转土地等多种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成立家庭农场。二是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出资成立公司。支持引导合作农场将股份合作的土地进行整理规划,引进专业种养大户或专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展标准化、生态化、专业化生产。三是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生产经营组织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四是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
(二)加大金融部门工作改革创新力度。一是改革信贷体制,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金融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信贷经营模式,对基层县(区)支行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由客户申贷为主转变为主动营销优良客户,实现信贷资源的被动配置向自觉配置转变,把无差别的资金供给转变为多样性差别化服务,实现金融资产规模数量管理向质量效益分类管理转变。二是疏导货币政策,加大信贷资金投入。金融部门要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形势,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尽快制订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的具体措施,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比例。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借贷特点,创新业务品种,拓展抵押方式,简化贷款申请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在合理的授信额度内,实现随借随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三)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防范等体系。一是建立健全诚信评价体系。金融部门要继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各涉农银行之间做好信息交流。对于讲诚信、信用等级高的经营主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于不讲诚信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各行均一律不向其发放贷款。二是建立健全“四权”抵押贷款确权、评估、流转平台。农业、农机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提供贷款抵押物基本情况、所有权、具有价值等情况进行明确。三是成立由政府或农民参与出资的担保公司,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力度,及时做好担保工作。四是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力度,保险机构要优化保险服务,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保障农业持续平稳发展。